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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YOTA保固條款改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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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壇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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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8-12-3 11:05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jchen26 於 2018-12-3 11:09 編輯

花了點時間看了mater621004轉的案例,
https://www.legalaffairs.gov.tai ... &s=F985528465AA2085
也花了點時間看了行政院-消費者保護-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
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DFB72 ... f-9a11-0e9cb34ccfa1

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六、第七條內文如下:
第六條
汽車買賣雖多非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為之,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郵購買賣、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得於七日內任意解約請求還款,但基於汽車買賣之特質,價金數額巨大,難以當場檢驗發現瑕疵,且關係買受人及其家屬或賓客之人身安全,若發現瑕疵,有正當理由,應許解約退車、換車或修補,以維護消費者權利,故應禁止「貨物出門,概不退換或修補」等概括免責條款。

第七條
因車輛結構複雜,且消費者欠缺專業知識,未必能於交車時發現瑕疵,故應課出賣人於交車後合理期間內,仍負民法等法律規定之瑕疵擔保責任,俾消費者於該合理期間內發現瑕疵者,仍得向出賣人主張權利

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第二項,明定
出賣人自交車之日起X個月,或行駛X公里範圍內(以先到者為準),對車輛本身之瑕疵零件負更新或修復之責任,但損害係因買受人未依使用手冊使用車輛,或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、里程、場所保養或維修所致者,出賣人不負保固責任。車輛因天然災害、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生損壞者,亦同。

以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來看,未依使用手冊規範回原廠保養就不保固,似乎並不違法.....用良品或功能近似之產品替代,不一定要新品,看起來也符合 "修補" 的保固作為..... > <

會不會有人認為我是車商啊 XDD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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